經濟部昨天公告「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不過,離岸風電電協金條文卻未納入。經濟部表示,由於各方尚未取得共識,希望協調各方意見後,盡快公布相關條文。
電業法修法通過後,經濟部因應未來開放民間經營設置電廠回饋金法源,修訂「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並在昨天正式公告,且自發布日施行。經濟部官員指出,這項辦法遵循「新從新、舊從舊」原則,若是既有電廠已經與地方談好,則「法不溯及既往」,但新成立的電廠必須依照新辦法。
根據該辦法,電廠前一年發電度數乘上提撥費率,作為居民文化活動、教育、海洋生態補助使用。依傳統火力電廠,燃煤、燃油、燃氣每度需各提撥 0.024 、 0.022 、 0.018 元;再生能源部分,陸域風力、太陽能每度各 0.012 元和 0.006 元;水力發電則是提撥每度 0.018 元。依新經濟部推估,年均用電成長達 1.86%,電協金亦會逐年增加。
根據先前草案內容,離岸風電「補助型電協金」為年度電協金費用 70%、「專案型電協金」應占年度電協金費用 30%。不過,昨天公告版本並未列出有關離岸風電電協金細節,經濟部指出,離岸風電提撥費率尚未取得共識,經濟部希望各方協調後,盡快公布,由於離岸風場將陸續完工併網,「當然是越快定案越好」。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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