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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回台專法草案 投資享優惠禁購不動產

圖片來源:中央社

鼓勵台商回台投資,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專法草案,海外資金匯回台灣享優惠稅率 8% 到 10%;但若未投資,須存在專戶 5 年,第 6 年起才可每年提領 1/3 。草案後續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資金(含中國地區),可享優惠稅率。

草案規定,在法案通過後的兩年內匯回資金享有優惠稅率,第一年匯回稅率 8 %,第二年匯回 10 %;若實質投資特定產業,如 5 + 2 創新產業等,可退回一半已繳稅金,也就是稅率將再降至 4 %及 5 %。

不過草案也規定,匯回海外資金必須存入金融機構專戶控管,並遵循洗錢與資恐防制規範,且匯回台灣資金不得購置不動產,以避免炒作房市。

在資金運用方面,草案明定匯回資金原則為進行實質投資,投資產業的項目、投資計畫支出範圍等,授權由經濟部擬訂;另外,匯回資金可自由運用的上限為 5 %,金融投資上限 25 %,其餘 70 %可進行實質投資。

財政部次長吳自心出席院會後記者會時指出,實質投資分成兩塊,一是直接投資產業,二是透過創投跟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將由經濟部訂定子法,嚴格規範來確保投入到國家需要的產業發展,希望吸引資金回來「能成為活水,不是禍水」。

此外,草案也規定,未從事金融或實質投資的資金(自由運用資金除外),應於專戶內存放達 5 年,第 6 年開始可逐年提取 1 / 3 。

草案明定,境外資金直接或間接投資產業 1 年內須提出投資計畫、 2 年內完成,得展延一次,期限為 2 年;間接投資滿 4 年,經核准可變更投資標的。直接投資未投入或間接投資未期滿的資金直接匯回專戶,併計 5 年屆滿後分 3 年取回資金;未匯回專戶或移做他用,也將補扣稅金。實質投資和金融投資確切範圍日後由經濟部和金管會公布。

由於草案規定匯回資金不可投資房地產,媒體詢問,金融投資是否可以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振山表示,境外資金不可投資REITs,但可購買上市櫃營建類股。

草案也規定罰則,個人及營利事業申報文件不實將處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谷辣斯.尤達卡)轉述,行政院長蘇貞昌上午在院會中表示,為因應近期國際經濟情勢變化,積極協助台商調整全球投資布局,本法在符合洗錢與資恐防制等相關國際規範下,提供適當租稅優惠措施,鼓勵並導引個人及營利事業資金回國進行實質投資,以達到促進產業發展,增加就業之目的。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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