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將未經許可來台中資最高罰鍰上限,從新台幣 60 萬元大幅提高到 2500 萬元,且可按次連續處罰到改善為止,遏阻中資違法投資。
永豐金控旗下的永豐金證香港子公司、永豐金證(亞洲)因為違法接受中資「龍峰國際」委託下單投資大同,並且涉入大同的經營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7 年 5 月限期龍峰 6 個月出清大同股份並開罰 60 萬元。但外界認為裁罰金額過低。
行政院提案指出,近期有陸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台從事投資行為,影響資本市場秩序,為了有效遏阻中資違法投資行為,有修法調高罰鍰上限的必要。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台灣地區與中國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93 之 1 條文,對中資違法來台投資,罰鍰從現行 12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大幅提高到 12 萬元以上 25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必要時得停止其股東權利,並按次處罰到改正為止。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中國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的公司,依規定投資的事業,應依規定申報財務報表、股東持股變化或其他指定之資料,且主管機關得派員前往檢查,投資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罰鍰從現行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提高到 6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申報、改正或接受檢查。
考量中資違法來台投資不乏有違規情節輕微的情形,因此三讀條文明定,若情節輕微者,得先限期命其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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