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為讓特教教師行政減量,有更多時間更專注教學並強化提升相關知能,維持特教生受教權益,現行 3 年一次的特教評鑑改為 4 年一次。
為提升各級學校辦理特教教學品質,並配合行政院評鑑簡化、行政減量政策,行政院提出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和國民黨立委蔣乃辛等人也分別有提案版本,以利特殊教育學校校務順利運作。
高中以下的校務評鑑大都是 4 年一次,但現行特殊教育法第 47 條規定,特教評鑑至少 3 年一次,導致特教評鑑無法與其他校務評鑑併同辦理,造成教師行政負擔。
院會三讀通過將特教評鑑頻率進行法令鬆綁,修正高中以下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評鑑週期,由「每 3 年」修正為「每 4 年」辦理一次,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
這次修法也增訂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的授權規定,做為各主管機關訂定教學節數標準的法源。另外,特殊教育學校得視學校規模及業務需要設處(室)並得分組辦事,以及主任、組長、秘書等職務的專、兼任人員,法律位階更周延。
院會今天也三讀通過修正強迫入學條例部分條文,保障身障學生及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受教權,符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行政院及民進黨立委鍾佳濱、張宏陸、莊瑞雄、陳亭妃、賴瑞隆,國民黨立委柯志恩及親民黨團都提出修法版本。
強迫入學條例修正重點包括明定適齡國民因身心障礙或健康條件達到不能入學的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
條例規範,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主動調查因地區偏遠路途遙遠無法當日往返上學的學生,學校應提供膳宿設備、交通或其他有效措施。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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