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18 日初審通過「法律扶助法」修法規定檢察官濫行起訴或上訴應由檢方負擔法扶支出費用,花蓮地檢署基層檢察官表達反對並指這是「獨厚被告與律師」。
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王怡仁今天表示,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反對「法律扶助法」新增第 34 條之一的這項修法。
花檢聲明,「濫行起訴」是一種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如果用這種不確定法律概念來拑制檢察官起訴權或上訴權的行使,對司法獨立而言是一大傷害,所以尚未聽聞有哪個國家訂這種只准律師上訴,不准檢察官上訴,「獨厚被告與律師」的規定。
再者,檢察官是為被害人發聲的最後一道防線,一旦這法條通過,檢察官為避免日後有一絲絲被判無罪的可能,而捨棄保護被害人,將案件大量不起訴,最後受到最大損害的,實在是廣大的社會大眾。
其次,案件無罪的原因很多,包括證明犯罪者犯罪的證人事後翻供、法官改採新的法律見解、法官的見解與一般經驗法則不同,或已經證明確有其事但是證據沒有證據能力等諸多不確定因素,這些都不是檢察機關可以控制的因素,卻要求檢察官負責,是不適當的立法。
花檢表示,檢察官起訴、上訴案件是秉持對於法律的確信,檢察官並沒有因為起訴而多領一分錢或加分、記嘉獎,反而案件一經起訴,就要花費人力進行審判程序、執行程序,檢察官實在沒有必要濫行起訴。
反之,被告為邀得無罪判決或希望上級審改輕判而不斷上訴、告訴人因情緒或對法律不瞭解而不斷提出告訴、接受報酬的律師順勢依要求提出告訴、上訴,才是案件量居高不下的原因。再加上我國迄今未能適當節制律師提告或上訴,致使案件居高不下。
何況台灣現況檢察官一旦起訴,定罪率高達 9 成,並無濫訴問題,較諸世界各國的起訴定罪率是算極高的,卻特地立法要求節制檢察官起訴、上訴權,是一件本末倒置的事。
花檢表示,花檢期待法律扶助基金會對於案件扶助標準能依法律扶助法第 15 條嚴格把關,避免扶助顯無理由的案件,尤其避免同時扶助告訴人提出告訴與扶助被告辯護,造成告訴律師與被告律師都是法扶出錢請的律師的奇怪狀況,或許更能節省國家司法資源。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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