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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法修法初審 6歲以下兒童死因回顧入法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cherylt23

為預防兒虐和避免其他類型兒童事故傷害,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今天初審兒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通過新增規範衛福部應進行 6 歲以下兒童無呼吸心跳原因回顧,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審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逐條討論朝野立委多達 40 提案版本。會議輪值主席、國民黨籍召委徐志榮表示,由於陸續還會有立委提案,為求充分討論,兒少法修正草案暫時還不出委員會,預計 3 月 18 日才會審查完竣,進一步提報院會討論。

今天會議進行草案逐條討論,與會民進黨立委李麗芬、邱泰源、吳玉琴、陳靜敏,以及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與行政部門踴躍對話。由於多位提案立委未與會表示意見,初審通過條文不到 10 個,近 40 個條文保留, 18 日進行第二輪討論再作決定。

初審修正通過的條文,包括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等 21 人所提第 13 條條文修正,增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進行 6 歲以下兒童無呼吸心跳原因回顧,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無呼吸心跳原因回顧方式、參與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條文中也規範,主管機關應每 4 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

張廖萬堅等提案立委在草案總說明指出,透過回溯收集,與已無呼吸心跳兒童有關的個人、執法人員、法院、兒童保護服務機構和照顧者的資料後,經過系統性、跨機構、跨團隊性的專業團隊討論,抽絲剝繭,找出可矯正的致死原因,經由行政措施改善,避免類似的事件再發生。此制度在英國、澳洲、紐西蘭、日本均有施行。

此外,委員會初審也通過整併李麗芬、張廖萬堅、羅致政等民進黨提案立委主張修正第 56 條條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兒童及少年的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官處理。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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