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昨天做出第 775 號解釋,認定犯罪情輕累犯一律加重其刑違憲。高雄地院庭長陳松檀認為,審理案件發現刑法有關累犯加重處罰規定不明確,釋字 775 號未真正解決問題。
陳松檀是這號釋憲案聲請人之一,他在審理案件中發現刑法有關累犯加重處罰的規定不明確,對前案執行完畢的時點並無明確定義,所謂「徒刑執行完畢」的定義欠缺明確標準,可能造成犯罪多的反而比犯罪少的判得輕,也有可能造成鑽漏洞的被告反而吃香等扭曲現象。
陳松檀舉例假設甲、乙兩男共同犯下A案後,甲男經過判決定讞入監服刑,乙男又另犯 BCD 等案,待甲男刑滿出獄,乙男則犯多罪後假釋出獄,後來兩男又再犯下E案,會造成只犯下一案的甲男因已執行完畢出獄,被認定構成累犯,而犯多案的乙男卻會因還在假釋期間,不構成累犯,這樣並不公平。
陳松檀認為法條規定欠明確才聲請釋憲,認為明確性是憲法的重要原則之一,這號解釋認為把被認定為累犯的人全部一律加重這樣的規定有問題,但更上層的篩選累犯認定標準不明確,大法官並沒有處理到篩選認定要件的問題,對於釐清目前實務上見解的亂象可能沒有幫助。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