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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放寬警正班報考資格 激勵警察士氣

圖片來源:中央社

內政部今天部務會報通過「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第 6 條附表修正草案,將報考警正班資格從主管年資 3 年縮減為 1 年、非主管年資 5 年縮減為 3 年,縮減員警取得升遷資格的時間,激勵警察士氣。

內政部表示,為改善縣市政府與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差距,內政部放寬縣市政府警察局第 6 序列人員報考警正班資格,警察陞遷第 6 序列人員主要包括直轄市政府警察局的股長與分局偵查隊隊長、組長、主任、專員,刑事局的副隊長、偵查正、偵查隊隊長、股長,及縣市政府警察局的局員、秘書、副分局長、副大隊長、副隊長等。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正主要因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及組織調整後,縣市政府警察局的業務繁雜性及職責程度,已不亞於直轄市政府警察局。但因地方制度法與組織結構設計,造成縣市政府警察局第 6 序列人員明顯較直轄市少、年齡偏高及服務年資較短等狀況,加上現行警正班的資格條件,不利於縣市政府警察局第 6 序列人員報考警正班。

內政部表示, 現行報考警正班條件,第 6 序列人員須為正副主管職務 3 年以上或非主管職務 5 年以上,始可報考。而這次修正,特別放寬縣市政府警察局第 6 序列人員報考警正班的資格條件,增列現任縣市政府警察局副分局長、副大隊長、副隊長、警察所所長 1 年以上,或併計縣市政府警察局同序列職務 3 年以上;或現任縣市政府警察局局員、秘書併計縣市政府警察局同序列職務 3 年以上,即可報考。

內政部指出,地方員警錄取警正班,取得結業證書後,即可取得分局長報考資格,這次修法可逐步改善和縮小縣市與直轄市警局間差距。

內政部表示,「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第 6 條附表修正草案,完成法制作業程序後,將於近期發布施行。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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