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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前加班160小時 職災致死保全母獲賠定讞

圖片來源:pixabay

姜姓保全 9 年前在北巿一處住宅社區站哨時昏倒,後來死亡。他的母親以他死前曾加班 160 小時,為職災致死,保全公司又低報投保金額,提告求償。二審今判公司須賠逾 66 萬元定讞。

判決指出,姜母提告主張,兒子從民國 90 年 10 月 8 日起受僱一家保全當保全人員,每月薪資新台幣 2 萬 7500 元,兒子於 99 年 11 月 14 日下午於北巿一處住宅社區站哨時昏倒,經送醫急救後 22 天死亡,因保全公司對兒子每月投保金額短報,請求保全公司賠償差額。

姜母主張,兒子病發前 1 月加班 140 小時、前 2 月加班 136 小時、前 3 月加班 160 小時、前 4 月加班 120 小時、前 5 月加班 136 小時、前 6 月加班 148 小時,兒子死亡已經勞保局核定視為職業病,且符合勞工保險條例中所稱的因職業災害致死亡。

二審法院今天認定,姜男確實為職業災害致死,保全公司每月投保金額短報 1 萬 6300 元,導致有差額損害為 73 萬 3500 元,扣除保全公司曾返還的 7 萬 2624 元,判保全公司應賠 66 萬 876 元。全案定讞。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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