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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連假出勤 加班費這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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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春節有 9 天連假,勞動部表示,除夕到初三為國定假日,出勤雇主需給加倍工資;初四及初五為休息日,出勤雇主須按照休息日的計算方式給與加班費。

勞動部今天舉行例行業務說明,會中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專委王金蓉說,如果企業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形成 9 天的連假,如果雇主要求勞工上班,都需按照當天的性質給予加班費。

王金蓉指出,簡單來說,跟著政府機關走的公司行號, 9 天連假期間, 2 月 2 日、 2 月 8 日(初四)及 2 月 9 日(初五)是休息日。

王金蓉說,如果雇主要求勞工這 3 天出勤,都必須依照休息日的加班費計算方式,前 2 小時是 1 又 1 / 3 , 3-8 小時為 1 又 2/3 的方式給薪。若以月薪新台幣 3 萬 6000 元的勞工來說,前 2 小時的薪資為 200 元, 3-8 小時的薪資為 250 元。

2 月 4 日(除夕)、 2 月 5 日(初一)、 2 月 6 日(初二)及 2 月 7 日(初三)都為國定假日。

王金蓉表示,如果雇主要求勞工在這 4 天出勤,不論出勤幾小時,都需給加倍工資,以月薪 3 萬 6000 元的勞工來說,國定假日出勤的薪資為 2400 元。

2 月 3 日及 2 月 10 日為例假,王金蓉指出,除了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外,勞工不得出勤。至於並未跟著政府機關行事曆的勞工,王金蓉說,其若出勤則需視出勤當天的性質,決定是否要給勞工加班費。

王金蓉也提醒,如果上述國定假日期間,遇到勞工的例假或休息日,雇主也需擇期給予補假。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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