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職務法庭今天表示,台中地院法官戰諭威於任職金門高分院期間,有 7 案共 11 次逾 4 個月以上未進行審理,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進行,判罰現職月俸給總額兩個月。
監察院去年 3 月間通過彈劾,認為戰諭威於民國 103 年 9 月 3 日至 104 年 9 月 1 日任職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期間,未能妥善管理所承辦案件進度,導致有 7 案共 11 次逾 4 個月以上未審理,無正當理由延滯案件審理,損及人民在司法上的受益權,影響當事人受公平審判權利。
監察院將全案移送司法院審理。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後認為戰諭威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進行,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 11 條規定,有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6 款、第 7 款規定情事,予以懲戒。
職務法庭審酌戰諭威於分發後、調任金門高分院前的辦案成績均屬良好,在回任台中地院法官後的辦案成績也已回復以往水準等因素,且在審理期間表示深切悔意情況,判決戰諭威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兩個月。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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