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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金德任高雄副市長期間經營民宿 公懲會判申誡

圖片來源:中央社

宜蘭縣代理縣長陳金德於任職高雄市政府環保局長、高雄市副市長期間,兼任民宿與文創公司負責人,遭監察院彈劾;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後,近日判陳金德申誡。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指出,陳金德於2013 年 2 月 5 日至 2014 年 12 月 24 日擔任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於 2014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6 年 9 月 11 日擔任高雄市副市長,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負有禁止經營商業的義務。

陳金德於 2007 年 9 月以買賣原因,移轉登記取得坐落宜蘭縣五結鄉一處農舍,於 2011 年 4 月 11 日以農舍辦理「白馬花園屋」民宿的營業登記, 2015 年 5 月 16 日辦理停業,民宿在停業前確有營業事實,且陳金德個人所得也有源自民宿的營利所得。

另外,陳金德於 2012 年 11 月 5 日以他本人登記為負責人,辦理「長安文創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股東包含陳金德在內共 2 位,而這家公司設立登記後至 2013 年 8 月 18 日有營業事實,2013 年 8 月 19 日起停業 1 年,2014 年 8 月 18 日復業,2014 年 9 月 30 日辦理註銷登記。

公懲會認定,陳金德擔任高雄市環保局局長及高雄市副市長期間,仍兼任「白馬花園屋」民宿負責人,截至 2015 年 5 月 16 日才辦理停業,且該民宿停業前確有營業的事實,陳金德並領有營利所得,違法經營商業 2 年 3 個多月。

而在「長安文創有限公司」部分,雖然陳金德未領取該公司報酬,但仍違法經營 7 個多月時間。

判決指出,根據銓敘部函示全國各機關學校的公務員違法兼職情節認定標準及懲處原則,仍屬違法,且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公務員違法兼職案件,向來認為公務員是否實際參與公司經營及有無領取報酬,僅可作為處分輕重的參考,不得據為免責的論據。

陳金德今年 9 月 18 日遭監察院彈劾,他當時發表聲明指出,試院調查兼職人員情形,全台類似情節有 1000 多人,僅對此案提出彈劾,提案監委的針對性昭然若揭,令人遺憾。

陳金德表示,2007 年立法委員選舉落選後,他已是平民身分,並未具公務人員資格, 2011 年 4 月 11 日將位於休閒農業區的房舍,合法申請經營「白馬花園民宿」以此維生。2013 年 2 月 5 日至高雄市政府擔任環保局長,雖然沒有在第一時間註銷營業登記,但人遠在高雄,並未有實質經營的事實,並已於 2015 年 5 月 16 日廢止登記在案。

此外,陳金德指出,2012 年開設「長安文創有限公司」販賣小紀念品也是相同情形,離開宜蘭後,還沒來得及註銷相關登記,名義上雖為負責人,但均未有參與經營的事實,公司也在 2014 年註銷登記。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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