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盟提出的反同性婚姻 3 項公投案過關,外界擔心公投結果恐牴觸大法官釋字第 748 號解釋。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今天說,大法官釋憲位階最高,未來相關修法或立法不能牴觸。
幸福盟提出的愛家 3 公投過關,分別是第 10 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第 11 案「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第 12 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同意票皆超過 493 萬票的過關門檻。
大法官在西元 2017 年 5 月作出釋字第 748 號解釋,認為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是違憲,要求 2 年內修法,保障同性婚姻。行政院發言人 Kolas Yotaka(谷辣斯.尤達卡)25 日表示,依公投法規定,行政機關將在 3 個月內提出保障同性婚姻的專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邀請呂太郎、法務部次長張斗輝等人列席,審查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民主進步黨立委劉世芳會中詢問,大法官解釋的法律位階,與 3 個公投案的法律位階,哪邊比較高。
呂太郎表示,大法官釋字第 748 號解釋是憲法解釋,「位階效力就是等於憲法,是最高層次」。這次公投的幾個議題,基本上是屬於法律原則的創制投票,將來相關政府部門依據公投結果制定的法律,「不能牴觸大法官釋字 748 號解釋」,因為大法官解釋的位階就跟憲法一樣。
呂太郎說,在大法官釋字第 748 號中有提到,性別相同兩人,為了共同生活目的所建構具有排他性、親密性的永久結合,是屬於憲法保障婚姻自由範圍。至於如何保障,是要修改民法、在民法另立專章,或另立專法等,這是屬於立法自由,公投結果都在大法官第 748 號解釋架構內,是立法形式的選擇。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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