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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家公投公告停止執行 中選會:依法提抗告

圖片來源:中央社

幸福盟理事長曾獻瑩不服中選會重行公告公投意見書,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獲准,中選會今天表示,中選會將依法委任律師提出抗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公布裁定書指出,曾獻瑩以第 12 案領銜人身分提案公投主文:「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但他不滿中選會 10 月 24 日發布公告,就行政院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的意見書,又在 11 月 2 日以原處分重行公告,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另提起本案訴訟欲撤銷原處分。

中選會表示,行政法院於作成停止執行的裁定前,應先徵詢公告機關意見,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 11 月 7 日下裁定前,並未通知中選會表示意見,裁定本身顯然有違法疑慮,中選會於 11 月 9 日收到裁定書時,大部分地方選委會公投公報已印製完成,部分甚至已經發送到各區公所,將依法提起抗告。

中選會表示,10 月 24 日已依公投法第 17 條規定,公告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 7 到 16 案,10 月 29 日行政院檢送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 9 到 15 案政府機關修正意見書,因過去全國性公投案第 6 案,曾有發布修正公告的前例,且這次公投公報到 11 月 2 日尚未付印,因此於 11 月 2 日援例公告前開修正意見書。

中選會指出,公投公報同時印製提案主文與理由書,以及政府機關的意見書,兩面俱呈,全體人民可以依其自由意志形成贊成或反對公投主文意見,投下神聖一票。以上作法不僅完全依照公民投票法審議民主的立法意旨,且符合歐洲理事會設立的威尼斯委員會 (The Venice Commission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 對公民投票法主管機關的中立要求。

中選會 11 月 2 日公布行政院修正意見後,隨後舉辦公投案全國電視意見發表會,相關提案人若對政府機關的意見不表贊同,都可藉由電視發表會跟全國民眾做適當說明,以爭取民眾支持。

中選會表示,對所有公投提案中立,對於提案的理由或相關政府機關的意見也無偏好,只是依法促成人民與政府對相關議題充分溝通;凡依照公投法程序完成投票,無論結果通過或不通過,都是人民意志表現,中選會都將予以尊重。

根據中選會公告,行政院對第 12 案公投意見書內容如下:

一、憲法保障同性間得以結婚之權利,已經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確認,不會因這次公投結果而有所變更。

二、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亦責成相關機關應於 2 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其僅須使同性之間能與異性之間享有平等之結婚權利,並未限定須修正民法或以其他法律另定之。

三、基於以上,本案若獲通過,政府將尊重依法所進行公投結果,並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意旨,進行同性婚姻相關法規修正工作並送立法院議決。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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