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明天將討論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將庫藏股轉換期限由 3 年延長至 5 年,以助企業留才,另將行政罰鍰上限提高 1 倍,從新台幣 240 萬元增至 480 萬元,可按次處罰。
現行證交法規定,庫藏股買回的 3 項用途(目的),包括第一,轉讓給員工;第二,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認股憑證或可轉換公司債等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第三,銷除股份;前 2 項是企業留才主要方式,第 3 項通常具有穩定股價效果。
其中,庫藏股買回若用於「銷除股份」,按現行規定應於半年內註銷,若是轉讓給員工、或配合認股權證發行,則須於 3 年內完成,修正草案擬將 3 年期限延長至 5 年,讓企業有更多時間彈性,以留住好人才。
草案並新增規定,庫藏股實施時持股 10% 以上的大股東不准賣股票,這項規定除大股東本人外,也包含大股東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修法考量在於,持股逾 10% 大股東具有相當影響力,若在庫藏股買回期間賣股,對股價影響甚大。
修正草案另提高上市櫃公司違反證交法的罰鍰上限至 480 萬元,可要求企業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可按次處罰,但若情節輕微,也新增授權主管機關可免予處罰。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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