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個所稅徵求意見稿,過去的海外所得 5 年豁免優惠條款幾乎確定延續,攸關眾多台商利益。
中國官方今天公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在 11 月 4 日前,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據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第4條所載,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居民個人,在境內居住累計滿 183 天的年度連續不滿 5 年的,或滿 5 年但其間有單次離境超過 30 天情形的,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居民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境內居住累計滿 183 的年度連續滿 5 年的納稅人,且在 5 年內未發生單次離境超過 30 天情形的,從第 6 年起,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 183 天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過去台灣民眾在中國避海外所得稅,只要 5 年內一次離境超過 30 天,或其中一年內累計離境超過 90 天,就可重新計算連續居住時間,避免成為徵稅對象。
但中國全國人大 8 月 31 日通過「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明年 1 月起,規定任何人只要在中國居住滿 183 天,就成為稅務居民。台商、台幹因此擔憂海外所得課稅避稅難度加大。
中國稅務總局負責人因此在 9 月 30 日表示,而為保持政策穩定性,下一步在落實新個人所得稅法時,將考慮繼續對境外人士,包括台灣與港澳人士作出優惠安排。今天發布的徵求意見稿,幾乎等同延續過往政策。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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