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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金德遭彈劾未解職 試委促修公務員服務法

圖片來源:中央社

宜蘭縣代理縣長陳金德在高雄市任職期間違法兼職,日前遭監察院彈劾。但陳金德未被解職,仍續擔任宜蘭縣代理縣長,引發考試委員質疑,要求儘速研修公務員服務法不盡明確之處。

陳金德任職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長及高雄市副市長期間,兼任「白馬花園屋」民宿及「長安文創有限公司」負責人,監察院日前完成調查報告,彈劾陳金德。

對於陳金德遭彈劾後續,多位考試委員在 9 月 20 日考試院會中多所討論。根據考試院會會議紀錄指出,考試委員周萬來指出,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一項及第四項分別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不在此限。」「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周萬來強調,從條文看來,沒有彈性處理的空間,但目前實務處理跟法條規定有所落差。撤職的含意,依司法院 37 年 6 月21日院解字第 4017 號函,是先行停職的意思,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

對此,他認為,公務員服務法不盡明確之處,應儘速研究,如有修法的必要,宜儘速提出修正案。

考試委員趙麗雲也認為,高階公務人員被彈劾後,政府的處理方式不一,有人隨即被停職、有的是在輿論壓力下才予免職,「民眾霧裡看花難免對政府施政有失信心」。

她也指出,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等二法,也沒有規範到彈劾事宜的處理,例如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雖明定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等三種情形而當然停止職務者,「但內容卻完全無涉於彈劾結果」。

趙麗雲再舉例,法務部檢審會對濫權檢察官林俊佑於監察院調查前即先做出停職處分;前教育部長吳茂昆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被監察院彈劾時,中研院長於媒體公開說明不適用懲戒法,因此不會有所謂停、撤職的討論;宜蘭縣代理縣長陳金德同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被監察院彈劾,內政部人事主管則公開表示,依停職、解職規定,並無彈劾一項,因此不構成解職要件,陳金德仍可繼續擔任宜蘭縣代理縣長。

趙麗雲表示,彈劾結果與當事者職務得否存續,缺乏明文規定,是否合理,應該研究相關規範,以一貫化處理。

考試委員蔡良文則贊同周萬來所提,儘速研議修正公務員服務法。

對此,考試院長伍錦霖裁示,請銓敘部會同人事總處儘速研提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並報院會審議。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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