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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火案更一審 辜仲諒判刑3年6月

圖片來源:中央社

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被控涉及紅火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做出更一審判決,依金融控股公司法共同背信罪,判處辜仲諒有期徒刑 3 年 6 月,全案仍可上訴。

辜仲諒被控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董事長任內,未經董事會核議將結構債移轉給前妹婿陳俊哲掌控的紅火公司,另拉抬兆豐金股價,助紅火贖回結構債獲利美金 3047 萬 4717.12 元(以當時匯率計算,約為新台幣 10 億 1480 萬 8080 元。)但紅火非屬中信金控體系,辜仲諒等人得以任意處分紅火獲利。

辜仲諒一審被判刑 9 年,二審判刑 9 年 8 月。

高院更一審認為,辜仲諒涉及金控法共同背信罪,而非原審認定的銀行法,且辜仲諒偵查中自白犯罪、繳交犯罪所得,也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規定,改判 3 年 6 月,其餘被控內線交易等罪無罪。

同案被告、時任中信金控財務長張明田判刑 4 年,時任中信銀副總經理林祥曦判刑 2 年,時任中信金控遵法主管鄧彥敦改判無罪。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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