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粉圓工廠的黃姓男子聘僱有智能障礙的張姓員工,卻以手銬、鐵鍊限制員工自由,甚至無故毆打、虐待,事後還持槍恐嚇張父支付營業損失,台中地院判處 4 年徒刑,可上訴。
據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張姓男子有輕微智能障礙,自 2015 年 1 月起,張父透過黃男胞姊黃女介紹到黃男在彰化縣經營的粉圓工廠工作,約定張男住工廠內,可自由外出,每週可獲新台幣 1000 元零用金,每月薪資 6000 元另匯入張父戶頭內。
不過,2015 年 2 月起,黃男以張男外出會結交不良友人、染上吸毒惡習為由,不讓張男下班後離開工廠,也不再支付零用金;同年 5 月起,黃男懷疑張男竊取木雕藝品及損壞粉圓生產機器,以手銬將張男銬在工廠後方鐵皮屋隔間,並以機車大鎖扣住張男頸部與鐵鍊綑綁腰部。
黃男不時以拳頭或用木板毆打張男臉部及身體,更將張男身體做為菸灰缸以弄熄香菸,使張男手腕、腳踝有手銬傷痕,身體多處菸疤的受傷痕跡。
2015 年 10 月間,張父接張男回家後,黃男到張男住處,以張男應賠償遭竊的木雕藝品、破壞生產粉圓機器設備等損失,要求支付 60 萬元,張父先行交付 10 萬元現金後,應允其餘款項籌妥後交付,事後張姓夫婦帶 50 萬元到黃男家,在交付過程中,黃男拿出槍枝拉扣板機恐嚇,使張姓夫婦心生畏懼而交付款項。
此外,黃男得知胞姊在外經營生意有糾紛,就持空氣槍夥同胞姊恐嚇林姓被害人,並拿槍枝作勢要開槍,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而報案,警方獲報後到黃男住家搜索,查扣改造槍一支、空氣槍 2 支,並查出黃男虐待、恐嚇張男,被檢方依使人為奴隸罪、槍砲、恐嚇與傷害等罪起訴。
法官審理時,黃男否認犯行,辯稱張男一直有脫序行為,張父又不願帶回兒子,他是協助管教,將槍枝都推給是張男所有,60 萬元賠償金是張父自願提出。
法官審酌證人證詞、驗傷單等證物,依私行拘禁罪判處 10 月徒刑、槍砲罪判刑 3 年 2 月,加上強制罪、恐嚇罪等罪應合併執行 4 年刑期;另有 6 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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