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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尾週記》寧可錯殺、不可錯放?

圖片來源:中央社

中央研究院的前院長翁啟惠涉入所謂的「浩鼎案」,這星期二在法院舉行最後一次的辯論庭,引起媒體大幅報導。一般的印象不外,這個審判其實是「欲加之罪」,在辯方指証歷歷的反擊之下,檢方招架乏力;台灣司法若是採行「陪審制」的話,這個案子的結果恐怕早已確定了。

但翁院長不要以為贏了官司就還了清白,別忘了我們這兒是全世界唯一《五權憲法》的國度,理論上就算司法沒事了,監察權照樣可以讓你痛不欲生的。事實上,就這個案子而言,檢察體系才起訴不到半年,連一審法院都還在準備階段,監察院就已經依據檢方「起訴書」通過彈劾,把翁院長送進「公懲會」,急迫到好像慢一步就沒有功勞似的;倒是「公懲會」比較沈得住氣,要等到官司定讞才做懲處,目前停審中。

尖尾進入監察院滿七個月,原先信誓旦旦要辦的案子列了一長串,然而到今天順利成案的大約只一半,雖不是「講的一畚箕、做嘸一湯匙」,也頗令人沮喪。原因何在呢?

至少有一個重大的阻礙,就是監察院「一案不兩查」的潛規則。

本院大部份同仁著力於當前出現的各種可能弊案,比較不怕遇上「舊案」不能查的情形,但不幸本尖尾就像一般上了年紀的人,對眼前發生的事搞不清楚、也不想理睬、滿腦子裝的都是政治鬥爭的「天寶舊事」,當然就會處處受阻了。

其實也不是所有經過本院歷屆「先聖先賢」辦過的案子,一律都成了禁忌碰不得;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到 39 條,對我這種愛翻舊帳的人,有一個網開一面的規定,就是若認為存檔的「調查報告」有未斟酌証據或誤用法律者,可以在三年內向院方聲請「覆查」;超過期限還可以用「特別覆查」,有夠體貼。一開始,我還有些自責,過去是不是冤枉了監察院,「一案不二查」並非鐵板一塊,只要有救濟管道就有平反的可能。

但是我又犯了太過天真的錯誤:這麽大的「漏洞」,中國國民黨一黨獨大下所訂定的規則,哪有可能?果然,仔細一看,第 35 條前兩句是:「調查案件經處理後不成立彈劾案、糾舉案、或糾正案者,原調查人員、原訴人或利害關係人均得申請覆查。」也就是說,只有那些當初不小心被你躲過彈劾糾舉的人,才有「權利」被當初檢舉你的人再來好好覆查一下;至於被彈劾確定的人,再有天大的委曲、找出再多的新事証,想要覆查翻案?門都沒有。

我記得以前歷史老師說過,曹操是個梟雄、非常人能及,因為他說過:「寧可錯殺一百、不可錯放一人!」我們監察院好像也有這種「天賦異稟」,就算第一次錯放了你,還有第二次把你捉將回來。人家說正義的最高境界是「毋枉毋縱」,我們至少有心要做到「毋縱」這一半。

所以,對那些被監察院彈劾過的扁朝政務官,或是因他們而被牽連糾正的服務機關,我有深深的無力感,因為除非修正監察院內部這個惡法,否則連重啟調查都不可能,更別說平反。我在院內一次會議中,提到這個失衡的正義,有些人耽心我要對過去「清算」;如果時間夠用,我也蠻想的,譬如說李宗仁就值得考慮,他可能是監察院來台之後第一個倒霉鬼。

監察院保有李宗仁的彈劾文,指摘他:「代行總統職權期間,匪情正熾,棄職遠走,希圖自全。…國人以國難方殷,中樞不可一日無主,敦請蔣總統依法復行視事。總統視事之日,以副總統代行總統職權之狀態,即不復存在,李宗仁應立即返國。乃竟長期留美,無異自絕於國人。」最後控訴他:「顛覆政府、危害國家之意圖昭然若揭,…觸犯刑法第一百條之罪行,合依憲法第一百條提出彈劾」云云。哇,刑法和憲法兩個「一百條」,保証前無古人、後無來者。

這份 1952 年 1 月 11 日的彈劾文,現在讀來,令人感慨,可以用「成者為王、敗者為寇」做註腳。歷史告訴我們,蔣介石在 1949 年 1 月 10 日徐蚌會戰大敗之日,秘密安排中央銀行與軍方簽約,以「預支軍費」的名義,把國庫存金全數撥交給軍方親信,一切安排妥當,自己才在 21 日宣佈下野。他的下野只是想找個替死鬼,把做為信心基礎的黃金準備席捲一空,搬來台灣做自己東山再起的老本,卻讓笨笨接手的李宗仁毫無軍費可用,手段不可謂不狠。

嗣後李宗仁先下令台灣省主席陳誠將黃金運回南京,陳置之不理,李再親自致函老蔣,老蔣回信:「前在職時,為使國家財富免於共產黨之劫持,曾下令將國庫所存金銀轉移安全地點,引退之後,未嘗再行與聞,任何人亦不能無理干涉,妄支分文」,把李當成是乞討的路人甲。半年後蔣又率中央大員由台北回到廣州,成立國民黨「非常委員會」,自任主席、命李為副主席,政府一切措施須先經其通過始生效。不到半年,請蔣「復行視事」之議四起,李終於覺悟,藉詞赴美醫病,一去不回而被彈劾。

圖片來源:擷取自監察院網站—監察檔案展

蔣介石 1948 年 11 月底的日記這樣告白:「黨政軍幹部之自私、無能、散漫、腐敗不可救葯。…(非)捨棄現有基礎,另選單純環境,縮小範圍、根本改造,另起爐灶不為功;現局之成敗,不以為意矣。」台灣以往是不屑一顧的蕞爾小島,現在成為他心目中「範圍小而單純」、適合「另起爐灶」的基地。他對中國大陸早已「不以為意」,但李宗仁還一廂情願想做最後的掙扎。到底哪一個才是「匪情正熾,棄職遠走」?哪一個才犯了刑法內亂罪?哪一個才該被彈劾?你疑惑嗎?

我為李宗仁能做的,就是一篇〈尖尾週記〉;但為其他人,可難說了。

在此對楊偉中、林克孝、汪平雲三位先後離去的年輕人,表達我的不捨與思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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