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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議員謝明達被控收賄 難認有對價關係判無罪

前民進黨台北市議員謝明達被控於 87 年間收賄,利用議員職權協助廠商安排捷運局人事,歷審均遭判有罪。最高法院認為罪證不足,今天罕見地自為判決改判無罪,全案確定。

這起案件也是最高法院首度針對貪污案,自為判決改判無罪。

最高法院說,刑事訴訟法並無明文規定禁止第三審不得自為無罪判決的規定,第三審法院因原審判決違背法令,但不影響事實認定而可據為裁判者,應自為判決,若原審認定的事實不構成犯罪,就應自為判決無罪。

謝明達民國 87 年間擔任台北市議會第 7 屆議員,長發工程公司則在 81 年間得標承作捷運南港線 CN338 標環境控制系統工程。

檢察官指控,長發工程陳姓負責人不滿當時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南港線水電環控第二工務所陳姓主任,因而委託謝明達向東工處處長推薦劉姓男子接任。

起訴還指謝明達出具推薦書,並當面向當時的東工處處長施壓,助劉男接任水環二所主任,謝明達則收受陳姓負責人新台幣 220 萬元賄款。

謝明達自一審到更二審均遭判有罪,最重被判刑 10 年 2 月,更三審則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謝明達 3 年 10 月徒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起訴迄今超過 17 年,同案被告均無罪確定,檢察官所指的陳姓負責人動用關係撤換陳姓主任、換上劉姓主任的動機,或是劉男為答謝長發公司而圖利長發的事實,均難以認定存在。

最高法院認為,謝明達矢口否認收賄,辯稱 220 萬元是借款,但原審對謝明達提出的有利證據均不採信,也沒有其他積極證據補強,違反證據法則、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而違背法令。

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沒有認定也無從認定陳姓負責人為促成劉姓主任人事案,曾請求謝明達行使議員職權,也沒有認定謝明達是為了實現對陳姓負責人的承諾而促成人事案。

最高法院指出,謝明達推薦劉姓主任,與收取陳姓負責人匯款間並無連結,難以認定有對價關係,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以免冤抑。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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