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發表於林智群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新聞:「林姓男子在旅行社擔任總監職務,3 年前遭無預警解僱,他提出董事長指示他轉任其特別顧問,可免進公司。他主張幾乎每天到公司旁的星巴克待命及處理公事,解僱不合法。一審判林敗訴,但高等法院改判林勝訴,僱傭關係仍存在,並須支付林 88 萬元。」
某一個平凡的早上進公司,突然被告知公司不再需要你,要求簽署自願離職單並立即打包走人,這種情況算是上班族最大的惡夢!
碰到這種情況要如何處理呢?
第一個要注意的是:
不要簽自願離職書!簽了後面就難處理了!一旦簽了,就是你自願提出辭呈,這樣公司就不需要給你資遣費,而且離職後也沒辦法請領失業補助,對員工是很不利的。
第二個要注意的是:
公司解雇你有沒有正當理由?如果有正當理由,公司應該給予兩筆錢給員工,一個是預告工資,一個是資遣費。
第三個要注意的是,如果員工沒有犯錯,公司又沒有正當理由解雇員工,就是非法解雇,這時員工還多一個權利,就是要求返回工作岡位上班。
那你必須做好下面事情,就是製造你在遭到解雇後還有持續提出勞務的證據!遭公司要求去職後,你還是要每天去公司門口,要求提供勞務給公司,只是公司不接受你提出的勞務!(被保全趕出來的畫面或在公司門口比個 ya 拍照也可以喔!)
像上面那個案子,
我認為林先生應該是在整個過程中沒有犯什麼錯,
- 沒簽自願離職同意書
- 表達不願意與公司終止勞動契約,主張公司解雇不合法,
- 仍然持續向公司表達繼續提供勞務的意思且有蒐證,(不用持續 3 年,至少第一個月要有這樣的動作)才會有後面官司的勝訴~
不過要注意的是,如果這段期間你有另謀他職,收入是 40 萬元,法院審理後認定公司違法解雇,你這段期間的薪水是 100 萬,那法院會判決公司應該給你 60 萬元(100 萬-40 萬),因為你也利用了這段期間(3年)去其他地方工作,也有賺到一些錢,這部分是要扣掉的~
結語:
打官司有時候像堆積木,底部(當事人第一時間處理的動作)最重要,前面沒犯錯,後面才有機會,前面犯錯(比如簽了自願離職聲明書),後面即使找律師進來,都很難救~底部不穩,上面再怎麼努力堆砌,都可能會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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