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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金額換玩具獎品不符電子遊戲機定義 夜市擺機台判無罪

圖片來源:Pixabay 作者:11shliu

潘女擺設 2 種電子遊戲機,用拉桿彈射彈珠入洞以及用塑膠球射擊活動靶,遭檢警查獲,但法官認為,潘女以花費金額為依據兌換獎品,不符法規中有關電子遊戲機定義,因此判無罪。

根據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潘女在彰化縣和美鎮美寮路的夜市,擺設電子遊戲機「彈珠超人」18 台以及「智慧樂園」11 台,客人先拿出現金向潘女兌換代幣後,將投幣投入彈珠超人遊戲機,再用拉桿彈射彈珠,依彈珠滾落的位置兌換彩票;至於智慧樂園則是由客人拿現金向潘女購買塑膠球,再把塑膠球放入發射器內射擊活動靶賺取積分。

檢警認為,潘女未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已涉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依法進行簡易判決,但潘女不服提上訴;潘女向法官辯稱,客人拿 50 元可以換取價值 70 元的代幣,可換 70 顆彈珠,客人用拉桿彈射彈珠入洞才會有彩票,但彩票上面印的是卡通人物,不是分數,客人可以把彩票帶回家,而她通常是依據客人所花的金額來決定獎品。

至於智慧樂園玩法也類似,潘女說明,等到客人用塑膠球射擊完活動靶後,她會問客人花了多少錢買塑膠球,像是花 50 元的就給他們 20 元的獎品,都不需要以得分或彩票兌換獎品。

地院法官依據經濟部有關電子遊戲機定義,認為客人消費一定的金額兌換玩具或獎品,而不是以累積的彩票和分數兌換,不符電子遊戲機的定義,檢察官也沒有積極證據證明,潘女所說不符合事實,因此判潘女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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