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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辦兒少性侵案 監委查程序有無違失

監察委員楊芳婉今天申請自動調查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兒少性侵害案件,涉及違反偵訊程序等違失;此外,也申請自動調查檢察機關偵查外籍家庭女看護遭性侵案件,有無違失。

監察委員發布新聞稿指出,根據申訴,台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女童遭性侵害案件,缺乏性別意識,疑對被害女童為不當誘導訊問,又未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指派社工人員陪同在場陳述意見,逕為不起訴處分,涉有違反偵訊程序的違失,楊芳婉申請自動調查。

楊芳婉表示,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偵辦該兒少性侵案件,除相關偵查程序疑有不當外,法務部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又以違反程序未達「情節重大」,而決議請求不成立,也疑涉有欠缺性別意識之結構性迷思等瑕疵,將深入調查程序有無失當等。

此外,對於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向監察院陳訴,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外籍家庭女看護遭性侵案件,未就移送之「利用權勢性交罪」做調查,且就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的調查及認定,都涉有認事用法、程序不當及性侵迷思的違失;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就此違失竟決議不付評鑑,也涉有欠缺性別意識的瑕疵等情形,就這起性侵案件的調查及認定於法有無違誤,楊芳婉認有調查了解的必要,已申請自動調查。

新聞稿指出,這起案件是有關外籍家庭女看護遭雇主性侵害案件的類型,檢察官偵查作為是否著重於「利用權勢性交」做調查?偵查程序是否違反相關法令規定,及有無陳情人所指訴,未等帶被害人之「心理衡鑑」報告結果,就草率為不起訴處分?相關問題將進一步調查釐清。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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