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關 SOGO 百貨經營權歸屬的公司法第 9 條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太流公司負責人李恆隆說,不溯及既往並無入法,會向經濟部提撤銷太流公司增資變更登記,拿回 SOGO 經營權。
不過,經濟部官員表示,SOGO 案與公司登記相關行政訴訟都已判決確定,且若條文內未明訂溯及既往,就不能用於已結案案件,所以不會影響已判決確定的訴訟。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其中被稱為「SOGO 條款」的第 9 條,明定公司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違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經裁判確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利害關係人也可申請撤銷。
SOGO 百貨經營權爭議中,遠東集團董事長徐旭東、前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李恆隆及太平洋建設公司創辦人章民強,三人官司打了10多年,目前經營權仍在遠東集團手中。
李恆隆說,SOGO 條款的修法是對的方向,可以避免洗錢、不實的公司用假文件去虛設公司行號,修法可避免台灣成為洗錢天堂。
李恆隆指出,他是 SOGO 案中的利害關係人,依修法內容來看,他有權提出撤銷太流的增資登記申請,近期他就會向經濟部提撤銷增資變更登記及負責人,回復原本資本額 1000 萬元及太流公司負責人為李恆隆的狀態。
至於經濟部所稱修法「不溯及既往」部分,李恆隆認為,根本是假議題,不溯及既往是非常嚴肅的問題,又沒有寫入條文中,也不是由主管機關說了算。
「既然經濟部沒舞弊,為何怕溯及既往。」李恆隆說,經濟部只是在打煙霧戰,幫徐旭東講話,掩蓋自己過去犯的錯,既然經濟部之前登記錯了就應改正過來,馬上撤銷遠東集團董事長徐旭東擁有 SOGO 經營權的情形,把經營權返回給他。
經濟部官員受訪表示,按照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實施後只要經濟部收到或得知判決確定文書、或該案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時,經濟部就可依職權判斷偽造部分影響的登記案件範圍,予以撤銷,若偽造部分涉及公司設立,得廢止公司登記。
針對 SOGO 個案,官員表示不便發表意見,僅低調表示 SOGO 案與公司登記相關行政訴訟都已判決確定,且若公司法條文內未明訂溯及既往,就不能用於已結案案件,所以不會影響已判決確定的訴訟。
有關 SOGO 經營權的爭議,主要是李恆隆於 2002 年 9 月底召開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決議太流公司資本額從 1000 萬元增資至 10.1 億元案。此會議後來被指偽造文書,讓增資的合法性受到質疑,3 方從此展開經營權爭奪戰。
2009 年,高院認定 2002 年的增資股東臨時會、董事會涉及偽造文書,並以業務登載不實等罪判決遠東集團遠紡副理郭明宗 2 個月定讞。
2010 年,經濟部撤銷太流公司 6 次變更登記,太流的資本額從 40 億 1000 萬元,打回原始資本額 1000 萬元,遠東集團對 SOGO 持股瞬間歸零,等同失去經營權,遠東集團提起行政訴訟。
2013 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經濟部敗訴,恢復太流公司 40 億元增資登記,等同確認遠東集團為 SOGO 最大股東,握有實質經營權。
對於新修法內容,太流公司表示不願回應。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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