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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給與提復審 保訓會:銓敘部收到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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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訓會提醒退休公務人員,如不服重新審定退休給與的行政處分,應於簽收行政處分的次日起 30 日內,將復審書寄到原處分機關(銓敘部),而不是以自己寄發的日期郵戳為憑。

軍公教年金改革 7 月 1 日上路,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午發布新聞稿「保訓會說明復審之提起應以銓敘部『收到』復審書之日期為準」。

保訓會提醒退休公務人員,如不服重新審定退休給與的行政處分,應於簽收上開行政處分的次日起 30 日內,將復審書寄到原處分機關(銓敘部),並非以自己寄發日期的郵戳為憑,請務必預留郵遞作業時間。

新聞稿指出,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第 2 項規定:「前項期間,以原處分機關收受復審書之日期為準。」

因此,復審是否已於法定救濟期間提起,是以原處分機關「收到」行政處分時為準,與復審人何時寄出並無關聯。

保訓會建議退休同仁,應預留郵遞作業時間,以維護救濟權益。

此外,保訓會也貼心製作懶人包,簡要說明年金改革相關救濟資訊,以特製作年金改革救濟案件之懶人包,以解答退休同仁常見的疑惑,請廣為運用。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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