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假釋中故意犯罪而遭判處有期徒刑者,一律撤銷假釋。法務部認為現行規定略苛不利更生,擬修正為超過 6 月徒刑應撤銷,若為 6 月以下徒刑,視個案審酌是否撤銷。
刑法第 78 條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 6 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 3 年者,不在此限。
由於有期徒刑的範圍從 2 月到 15 年,法務部認為,若受假釋人假釋期間被判 6 月以下有期徒刑,其實仍有機會可以易科罰金、易服勞務,現行規定卻一律列為應撤銷事由,似嫌過苛。
法務部指出,現行規定是不論罪名及刑度輕重,只要受假釋人被判有期徒刑一律撤銷假釋,使已逐漸回歸社會的受假釋人因觸犯輕微罪名而撤銷原重刑的假釋,實有輕重失衡的疑慮,而不利更生。
為使撤銷假釋的規定更彈性,法務部擬修正刑法第 78 條,改為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被判刑超過 6 月者,應撤銷假釋,若遭處 6 月以下徒刑,矯正機關則有依是否難以維持法秩序而決定是否撤銷的裁量權。
法務部日前已預告修正,歡迎各界提供意見。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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