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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正草案完成初審 關鍵條文皆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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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因審查過程出現爭議,最終表決通過剩餘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刪除法人董事、過半股東可召開股東臨時會等關鍵條文皆保留。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繼續審查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至第 9 條討論時,立委發現經濟部彙整版本中納入非立委原提案內容,審查中斷,上午雖依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與國民黨立委廖國棟提出再修正動議通過第 9 條內容,但主席高志鵬隨即宣布休息,並要求經濟部在下午 2 時 30 分開會時針對擅加條文內容部分提出說明。

經濟部次長王美花下午在會中說明,經濟部同仁是首次處理彙整多名立委提案,「嚴重會錯意」,寫法上可能有引起疑慮之處,對此表達歉意,同時她也強調,經濟部在此條文新增但書時,並未考慮個案,僅在考量法條周延性上作此調整。

但現場立委仍表示不能接受經濟部這種說法,國民黨團更提出譴責案,指經濟部所提內容在程序上未標示為建議意見,且內容具重大爭議,侵犯立委職權,予以譴責。

由於台灣今年 11 月將接受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第 3 輪評鑑,法務部考量後續相關子法訂定時程,認為公司法應在 6 月完成修法,較有利評鑑得分;有鑑於此,經委會召委高志鵬主張,將剩餘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不宜在經委會拖延太久,以免影響修法時程。

歷經全天討論,經委會今天僅討論第 7 條、第 8-1 條及第 9 條條文,外界關注的刪除法人董事、過半股東可召開股東臨時會、規範委託書制度、公司治理人員等關鍵條文皆保留。

這次修法納入過半股東得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規定,原意是為處理有召集權者不願召集股東會所造成的僵局,但業界擔心,這項規定可能使公司經營權爭奪狀況惡化,導致公司經營權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遭有心人士操弄。

至於高志鵬提案刪除第 27 條法人董事,七大工商團體也共同發表聲明,提出 6 大共同主張,其中針對第 27 條法人董事部分,認為若貿然刪除,可能影響現存投資控股公司,並降低法人投資意願。

此外,七大工商團體也在聲明中指出,公司法第 177 條規範委託書制度,擬修法限制委託書不得用來選舉董監事,工商團體認為委託書制度運行有年,已建立完整配套及監督機制,不宜廢除;假使沒有完整配套措施可以確實辨識人別,反對增加以視訊、語音會議等方式參加股東會。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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