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今天實施食品廣告新制,若食品廣告涉及廣告不實、宣稱醫療效果甚至損害身體健康、致死,不僅將按違規次數大幅提高罰鍰金額,也可要求產品下架並廢止其食品業者登錄。
根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統計,2017 年共有 4647 件違規廣告,裁罰新台幣 1.28 億元,平均每件僅開罰 2 萬 7000 多元,大多是宣稱有瘦身的不實效果,甚至宣稱有降血壓等醫療療效。
日前有立委在立法院質詢時質疑,食品廣告罰太輕,許多食品業者以誇大不實廣告吸引民眾購買,營業額高達數百萬、千萬元,但地方衛生局僅開罰 10 多萬元,根本不痛不癢,當時衛福部長陳時中即宣示將祭出鐵腕政策。
食藥署今天公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宣布祭出 4 大手段嚴管違規廣告。
食藥署企劃及科技管理組組長許朝凱受訪時表示,根據現行「食安法」規定,食品廣告涉及不實本來就可以開罰 4 萬至 400 萬元,食品涉宣稱醫療療效可開罰 60 萬至 500 萬元。
不過,由於裁量範圍各縣市作法不一,因此這次統一訂定處理原則,讓地方衛生單位有所依循,許朝凱說,對於違規廣告不實的累犯將按次提高罰鍰額度,違規1到5次分別開罰 4 萬、8 萬、20 萬、40 萬、100 萬元;宣稱醫療療效則開罰 60 萬、70 萬、80 萬、100 萬、125 萬元。
此外,也會依照「行為人故意違規」及「廣告內容明顯引起民眾錯誤認知」加權計算罰鍰金額。
舉例來說,同一產品廣告一年內第 5 次違規,罰鍰以 100 萬元為基礎,加上業者故意製播誇大、易生誤解廣告,將罰鍰加權乘以 2,再加上廣告內容明顯引起民眾錯誤認知者,再乘以 2 倍,總共可開罰 400 萬元。
除此之外,若同一產品經主管機關裁處後,再次違反廣告規定,而且在刊播期間產品銷售額達 1000 萬元,或是違規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危害人體健康,可要求業者停業一定期間。
若再次違規且產品銷售額達 3000 萬元以上,或是違規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致人於死,可要求業者歇業,廢止公司、商業、工廠的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廢止食品業者登錄。
許朝凱強調,違規廣告若宣稱醫療效能且屢罰不怕,或是危害民眾健康及致人於死,通通可以認定為情節重大,將要求產品下架,並在原刊播篇幅或時段中,刊播更正廣告。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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