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遭跟蹤、騷擾的受害人可報警由警方介入調查,若查證屬實,且行為人經勸導不聽又重複再犯,最高可處三年徒刑與併科新台幣 30 萬元罰金。
依據「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規定,警方介入調查後,若確實有糾纏行為,警察機關可警告與勸阻,並開罰 1 萬到 10 萬元;若兩年內再犯,被害人可向法院申請防制令;要是行為人仍違反防制令,最高可處三年徒刑與併科 30 萬元罰金。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轉述,行政院長賴清德今天在院會中表示,近年來發生多起民眾因遭跟蹤、騷擾,進而衍生傷害等案件,引起社會各界對糾纏行為的重視。
賴清德表示,為保障民眾的自由及安全,法案賦予警察機關調查處理糾纏行為案件及法院核發防制令,希望能藉由公權力及時介入,有效遏止糾纏行為,避免後續重大犯罪行為發生。
賴清德說,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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