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議會今天通過縣政府提案修正「花蓮縣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增訂罰則,含乙型受體素的所有肉品及相關產製品禁止在縣境販售,可罰新台幣1萬至 10 萬元罰鍰。
縣府這次修訂食安自治條例第9條,條文原本僅限制核災地區食品等產品在縣內販售,修正後加入新增「含有乙型受體素的牛肉、豬肉等所有肉類及相關產製品」、「其他經本府公告之食品」,即將開放進口的美豬、美牛如果含有萊克多巴胺將禁止在縣境販售。
花蓮縣政府指出,因應中央將於明年1月開放美國牛肉和豬肉進口,引發民眾擔心進口肉品含有萊克多巴胺等乙型受體素,為維護民眾健康,增訂條文。
被問到是否會牴觸中央法條,衛生局長朱家祥指出,自治條例修正將待中央核定後公布實施,開放美豬美牛議題至今,有很多不同聲音,相信中央會有所改變。
國民黨籍縣議員黃馨建議,最低罰則1萬元金額太低,沒有嚇阻效果,建議應參考其他縣市罰則,適度提高金額,才能達到把關效果。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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