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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修枉法追訴要件 加重檢察官責任

圖片來源:Pixabay

為加重檢察官責任,法務部擬修正刑法枉法追訴罪,刪除「明知」的構成要件,意即不論是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而枉法追訴或不追訴都應該受罰。

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的公務員,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可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務部認為,現行有追訴犯罪職務的公務員包括檢察官與軍事檢察官,對於是否追訴本應審慎決定,因此對於枉法追訴或不追訴的處罰,應包括間接故意,而非僅限於明知的直接故意。

修正草案條文將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3 款,移至第 124 條改列為 124 條第 2 項,修正為有追訴犯罪職務的公務員,為枉法之追訴或不追訴,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刪除了明知的構成要件。

法務部也發現,依歷來實務見解,現行濫權逮捕、取供罪處罰主體並不包括司法警察,因此修正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將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的公務員,列為處罰濫權逮捕、拘提、取供、取證的對象,涵蓋司法警察及有行政調查權的公務員。

草案也修正刑法第 126 條凌虐人犯罪,將處罰的主體擴充為有拘束他人自由職務的公務員,包含刑事、民事或行政公務員,只要職務涉及拘束他人自由皆可適用,若凌虐被拘束之人,可處 7 年以下徒刑。

法務部表示,相關修正是為了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禁止酷刑的精神,已於日前公告預告修正,歡迎各界提供意見。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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