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先生的任命案,本來就是政治問題,不會是學術問題。事實上,只要是社會價值的權威性分配都是政治,大學校長的任命當然也是。自從開放大學校長遴選以後,所有的公私立大學校長選任,多少都有派系與人事鬥爭,台灣大學身為教育部補助最多、資源最豐富的學校,當然會有執政黨、在野黨、各學術機構、校內派系的鬥爭的因素。所以,校長聘任就跟一般民主選舉一樣,有陰謀、有派系、有鬥爭,什麼戲碼都會出現。畢竟只要有人的地方,就會有江湖。
對於教育部否決遴選委員會聘任的決定,我的個人意見是這樣:
基本上管先生是不是適任的校長?從法律來看,這件事只有兩個單位可以認定,一個是遴選委員會,另一個是教育部。但是從政治來看,就複雜多了。這世界上沒有完人可言,違法兼職、抄襲、到中國授課,有些確實是問題,有些應該只是議題。但是,總之民進黨政府不喜歡管先生,也認定這些「違法」事項與政治傾向,不適合當台灣大學校長,就這樣。尤其是國台辦支持的,政府更要反對。
就這樣?憑什麼?遴選委員會難道就不是東西嗎?
是東西,但是只是一半的東西。根據大學法第九條的規定,公立大學校長的聘任,是由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後,由教育部「聘任」之;而私立大學校長,則是遴選委員會遴選後,經董事會圈選,由教育部「核准聘任」之。現在普遍認為,遴選委員會決定以後,教育部只能被動接受,不能有任何意見,以維護「大學自治」的精神。然而從條文來看,這部大學法,在校長遴選部分,根本沒有「大學自治」這種東西。私立大學校長,要由教育部「核准」聘任,公立大學校長呢?法條只說聘任,但是可否不聘任?
這是立法解釋上的問題,我的見解是可以。私立大學領取教育部的補助,遠比公立大學少多了。金主在私立大學都能說話了,公立大學為什麼不行?
所以,這部大學法的法律規定,讓校長遴選事務,有教育部決定的空間。也就是說,根據這部法律,教育部原本就可以拒絕遴選委員會的決定。但是,校長遴選是不是屬於憲法中關於大學自治的範疇呢?就目前大法官會議兩次關於大學自治的解釋(380 與 563 號)裡,並沒有明確提到。也就是大學法規定,教育部有權力決定校長人選,是否違反憲法中大學自治理念的範疇,還需要有人去挑戰,才能釐清真相。
但是,這是沒有人想做的事情,因為大法官會議解釋的歷程太慢,光是訴願、訴訟結束,原本應該就任的校長任期就有可能過一半,而大法官會議解釋,更需要曠日廢時,即便將來認定大學法關於校長遴選的規範違憲,大概也已經任期結束,這應該如何救濟?
或許,提出暫時處分會是一種方式,但希望行政法院同意暫時處分,應該有困難。要法院核發暫時處分,必須要證明「現在不讓管先生當校長,會有難以回復的損害」,除非法官心證傾向直接認定,大學自治的理念就是包括「教育部退出校長遴選」,否則不容易通過。不過,管先生還是可以提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要求法院直接聲請釋憲。如果暫時處分也沒過,停止訴訟也沒機會,在這種情況下,等到訴訟結束後,釋憲開始時,就已經太慢。當然,就此部分而言,國民黨團或許可以針對大學法可能違憲的部分,為管先生提出聲請,然而,國民黨願意嗎?
關於一個「不認真、不改變、不轉型,每天只要罵民進黨,時間到了,就會執政」的佛系政黨,你可以期待嗎?
但無論如何,釐清校長遴選是否屬於大學自治的範疇,是管先生在本次爭議中,可以在司法上平反的依據。既然法律層次上大學法規定如此,那就讓大法官就憲法層次去考量,究竟教育部該不該介入校長選舉的過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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