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Namoh Nofu 那莫・諾虎
誰被徵收、誰能留下:馬太鞍溪災後重建的多套標準
馬太鞍溪災後重建,我實在無法理解政府如何決定:哪些土地被劃入造林徵收、哪些改列堤防工程,又有哪些土地可以被排除?
一、造林界線:為什麼有人被劃入,有人可以被繞過?
官方當初以「土砂覆蓋 50 公分以上、難以復耕」劃設「農業重災區」,後續再規劃徵收土地,轉作造林、滯洪、紀念及遊憩使用…..布拉不拉的。
我要說,土砂厚度只能證明土地受災,不能自動證明國家有永久取得土地的行政必要性。受災嚴重、難以復耕與非徵收不可,是三件不同的事。
更讓人賭爛的是,造林界線根本沒有完全依照土砂厚度或洪水風險劃定。
我舉例,官方造林清冊未納入保安寺所在的大平段 312 地號,周邊多筆地號卻被劃入。第 9 次中央協調會報還提出「一心、一林、兩低地、雙網」,以保安寺為核心設置紀念廣場,並規劃 141 公頃平地森林、兩處滯洪低地、遊憩步道及排水網絡。
誰能告訴我,災後保安寺所在宗教用地與其他被徵收土地的差別在哪裡?
還有,第 4 次會議曾要求評估將花蓮環保科技園區納入可控溢流區及土砂堆置區,認為可能提升防洪效益;但後來卻未納入。水理評估結果及最後排除的理由,為何都沒有完整公開?
這代表造林界線根本不是什麼單純的自然風險線,而是政策選擇。為特定利益畫線?
既然宗教設施、環保園區及公共設施可以個別評估,居民的住宅、生計、耕作空間與部落文化場域,#為什麼不能得到同等審查?
二、堤防工程:以工程之名取得土地,就必須證明必要性
第 3 次中央協調會報決定,已規劃為河川治理及高規格堤防的區域,不再重複列為農業重災區。這表示同樣受災的土地,會因政府先將它指定為堤防工程或造林區,而進入不同制度。
水利署規劃的高規格堤防、第二道防線、河道放寬及囚砂區,確有公共安全目的;但「防洪」不能成為免除說明責任的通行證。
政府至少應逐筆證明土地與工程線形的直接關係,公開必要用地範圍,和拆遷、徵收將造成的影響。
徵收公平至少應該是:相同風險適用相同標準;不同待遇,就提出可比較的理由啊。被排除用地有什麼特殊性?
如果有特殊理由證明更高於其它土地,請公開。
如果沒有特殊理由,為什麼別人的土地要被徵收,它就可以被留下?
否則,畫下的就不是什麼造不造林或堤防線的問題,而是一條誰可以留下、誰必須失去土地的權力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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