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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鐘釐清食安通報爭議

圖片來源:取自Shih-Fen Chen臉書

文:翁達瑞

台糖採購中聯的黃豆油,在進貨品管時發現苯駢芘的含量超標,但只要求供應商換貨,並未通報主管機關。

國民黨指控台糖蓋牌,違反食安法的通報規定。經濟部則說食安法只規定產品的通報,而台糖採購的是未經加工的原料,不受食安法約束,

究竟台糖有無通報主管機關的法定責任呢?只要給我十分鐘,我就可以釐清這起食安通報爭議!

食安法賦予大型食品業者自主管理的權限,規範在該法的第七條(見附圖)。有關業者的食安通報責任則規定在第5款,完整條文如下: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國民黨宣稱條文裡的「產品」包括中聯的黃豆油,台糖有通報主管機關的責任。經濟部則說條文裡的「產品」不包括「原料」,台糖沒有通報的法定責任。

先說結論:兩個說法都不正確。國民黨錯在曲解產品的定義,經濟部錯在誤解產品的定義。

我先糾正經濟部的錯誤。產品與原料其實無法區分,因為產品也可以是原料,原料也可以是產品。以這次事件為例,黃豆油是中聯自製的產品,同時也是台糖外購的原料。

國民黨的錯誤更荒唐,無限擴大法律的適用範圍。國民黨咬著條文裡的產品兩字,延伸到中聯的黃豆油,把不存在的通報責任加在台糖頭上。

實情是,食安法的通報規定只針對自製的產品,不包括外購的產品。只要是外購,不論產品或原料,業者皆無通報的法定責任。反過來說,只要是自製,不論產品或原料,業者都有通報的法定責任。

為了證實我的解讀正確,我要逐字分析食安法第7條第5款。業者在發現食安問題後,除了通報主管機關,還應「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

#停止製造:只有自己的產品才要停止製造,別人的產品只要停止採購即可。

#停止加工:只有自己的產品才要停止加工,別人的產品只要拒絕驗收即可。

#停止販賣:只有自己的產品才要停止販賣,別人的產品只要停止使用即可。

#辦理回收:只有自己的產品才要辦理回收,別人的產品只要退回原廠即可。

食安法的通報規定只針對自製的產品,不包括外購的產品。發現自製的產品有問題,業者應該要向主管機關通報。發現外購的產品有問題,業者只要告知供應商,目的在保護商業利益。

台糖在進貨品管發現中聯的油品苯駢芘超標,告知了供應商,也要求換貨。獲知台糖的檢驗結果後,中聯沒有通報台中市政府,違法食安法的規定。

既然中聯有通報主管機關的法定責任,台糖就無需重複通報。當然台糖也可向台中市政府檢舉,但食安法並無規範業者的檢舉責任。

你給我十分鐘,我也釐清了這起食安通報爭議。國民黨與經濟部的說詞都錯了:國民黨錯誤在移花接木,無限制擴大產品的範圍。經濟部錯在在畫蛇添足,在產品與原料之間做出沒必要的區分。

這才是真相:台糖的法定通報責任只限於自己製造的產品,不適用對外採購的產品(中聯的黃豆油)。

圖片來源:取自Shih-Fen Chen臉書

 

原文出自Shih-Fen Chen 的facebook,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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