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翁達瑞
致癌物超標的黃豆油流入市面,台中市政府從未主動進廠抽驗。面對市議員的質詢,盧秀燕辯稱食安法規定地方政府「得」進廠抽驗,不是「應」進廠抽驗。
根據盧秀燕的辯解,問題出在中央政府的疏失,不是地方政府的錯誤。盧秀燕的辯解可被接受嗎?以下是我的分析。
首先,我要做個跨縣市比較。食安法適用所有縣市,不只台中市有黃豆油的煉製工廠,台南與高雄也有。盧秀燕未曾主動抽驗黃豆油的致癌物,但黃偉哲抽驗了十九次,陳其邁也抽驗了十八次。
同樣的中央法規,台中未曾主動抽驗,台南與高雄密集抽驗。顯然問題不在中央的法規,而在地方首長的施政重點與執法態度。
食安法規定地方政府「得」進廠抽驗,這是法律賦予地方政府的「武器」,避免無良廠商傷害消費者。
黃偉哲與陳其邁密集使用這個法律武器,代表他們重視市民的食安,不全然相信廠商,沒縱放廠商,更不可能被廠商收買。果然在台南與高雄煉製的黃豆油沒有致癌物超標的問題。
反過來說,盧秀燕從未主動使用這個法律武器,證明市民的食安不是她的施政重點,她盲目信任廠商、縱放廠商,甚至被廠商收買。果然在台中煉製的黃豆油出現致癌物超標。
接著,我要說明中央法規無疏漏的問題。在多數民主國家,賦予官員的法律武器的用語,絕大多數用「得」(英文May),但不用「應」(英文Shall)。這個用語選擇有多重考量,絕非巧合。
就以最貼近人民生活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例,根據第7-2條的規定,汽車駕駛人有超速情形時,警察「得」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逕行舉發。
為何法規的用語是「得」,不是「應」呢?理由如下:
一、行政資源限制
如果用語是「應」,警察就要舉發所有超速的駕駛,否則就是違法。問題是,行政資源有限,警察不可能舉發所有的超速。
二、侵犯行政裁量權
駕駛超速或許情有可原(例如孕婦即將臨盆),是否舉發尚有裁量的空間。如果立法用語是「應」,警察不舉發就違法,等同立法權侵犯了行政裁量權。
三、缺乏因應的彈性
用語是「應」的法律具有強制性,執法單位沒有因應環境變動的彈性。例如災難發生時,警察也要舉報超速逃離現場的駕駛,否則就是違法。
根據上述三點理由,地方政府「得」入廠抽驗的用語符合法理,並無任何疏漏。若將用語改成「應」,雖可杜絕地方政府的怠惰,但會引發上述的三個問題。
盧秀燕把中央政府的法律用語,當成地方政府怠惰的遮羞布。黃偉哲與陳其邁的認真執法,證明中央的法規用語符合法理,並無修正的必要。
將食安法用語從「得」改成「應」,未必可以杜絕地方政府的怠惰,反會衍生更多的爭議。希望卓榮泰不要被盧秀燕的狡辯呼嚨了!

原文出自Shih-Fen Chen 的facebook,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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