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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縣竹崎廢棄校園爆炸案 2嫌遭檢求刑7年半

嘉縣竹崎廢棄校園爆炸案 檢求刑7年半。圖片來源:中央社

嘉義地檢署偵辦竹崎廢棄校園爆炸案,周姓、余姓男大生 2 嫌循網路資訊私自調配、製造爆裂物,從去年 12 月起至今年 4 月先後引爆 6 次,檢方日前偵結建請法院具體求刑 7 年 6 個月,今天移審嘉義地方法院。

嘉義地檢署表示,今年 4 月 3 日下午民眾報案稱嘉縣竹崎廢棄校園爆炸,檢察長蔡宗熙特別重視,指派檢察官郭志明指揮嘉義縣竹崎警分局偵辦。

警方4月4日持拘票將余姓( 19 歲)和周姓( 20 歲)等 2 人拘提到案,並在同意下實施搜索,當場扣得硝酸銨、鋁粉、雷管 20 支、引線 21 支、爆裂物 ETN 及電子磅秤等大批化學原料與作案工具。

經檢方訊問後,認2人涉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檢方調查,余姓與周姓大學生共同謀議,由余男購買雷管、黑火藥,周男購置硝酸銨及柴油。2 人分別在學生宿舍及居所內循網路資訊私自調配,製成俗稱「阿芒尼爾( Ammonal )」的具殺傷力爆裂物。

檢方指出,2 人自去年 12 月至 2026 年 4 月間,先後在高雄市海邊某空地、嘉義縣某空地及某廢棄國小校園內引爆共 6 次。其中今年 4 月 3 日在嘉義縣竹崎鄉某廢棄國小教室的第 6 次引爆,導致該處校舍主要結構毀損外推、喪失效用,對社會大眾生命、身體、治安具有重大危害之危險。

檢方認為,余姓等 2 人所為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製造爆裂物,以及刑法故意以爆裂物炸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等罪嫌。6 次製造犯行,應分論併罰,並審酌其行徑引起大眾恐慌、危害重大,建請法院就各次犯行均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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