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罷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修正草案,將投票年齡從年滿 20 歲下修為 18 歲。但因有待憲法法庭解釋,因此通過附帶決議,建請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同步啟動 18 歲公民權修憲工作。
中華民國憲法第 130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20 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 23 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朝野立委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將選舉人年齡由 20 歲下修至 18 歲。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邀內政部長劉世芳列席,審查公職選罷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劉世芳在協商時表示,截至今年2月底,全台 18 歲到 20 歲的公民總共 41 萬 1731 人,屆時若要計算選舉人口還會再增加,其中 70 %集中在六都。
劉世芳說,至於是否有違憲問題,行政機關不是憲法的解釋機關,之前舉辦公聽會時,要不要修憲也各有立場。立法院已成立修憲委員會,是否修憲就以立法院職權來處理,內政部都尊重。
劉世芳表示,如果只單純修選罷法下修 18 歲公民權,「未來選舉上一定會有疑慮」,且不可能只由行政機關來做解釋,恐怕要到司法機關。
中選會選務處長王曉麟說,若選舉人年齡下修到 18 歲,估計會增加 41 萬人,涉及投票所設置、名冊編造等選務作業;今年選舉 11 月 28 日舉行,8 月 20 日會發布選舉公告,若這之後才修法的話,還是會適用舊法。
經協商後,初審通過的公職選罷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條文明定,年滿 18 歲,有選舉權;另外,年滿 18 歲者也可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連署人。本次修法的施行日期,則由行政院定之。
會中也通過附帶決議, 18 歲公民權為當前世界潮流,立法院對選舉權年齡下修具共識,但 18 歲公民權涉及憲法第 130 條的憲法疑義,有待司法院憲法法庭解釋。為避免日後發生憲政爭議,建請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啟動修憲工程,同步展開 18 歲公民權相關修憲工作。
最後,內政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廖先翔表示,公職選罷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併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前,需經黨團協商。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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