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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來台依親仍持用中國護照 內政部廢定居許可

移民署。圖片來源:中央社

一名中國籍陸姓學生以依親為由獲准在台定居後,2025 年搭機來台,但內政部移民署於入境查驗時,在他媽媽的資料袋發現他持用大陸地區護照,依法廢止他的定居許可。陸姓學生指並非故意持有,提起訴願,但遭行政院駁回。

根據行政院 4 月公布的訴願決定書,一名中國籍陸姓學生於 2023 年 12 月以依親台灣地區人民林姓母親為由申請在台定居,並於 2024 年 12 月獲准,後來於 2025 年 3 月繳附喪失原籍證明、4 月初設戶籍登記。

訴願決定書指出,但陸姓學生在 2025 年 10 月自泰國飛抵桃園國際機場入境查驗時,被內政部移民署查獲持有大陸地區護照(效期至 2027 年 7 月 3 日),因此依大陸地區人民在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規定,廢止他的定居許可,並註銷定居證。

陸姓學生提起訴願主張,他原本以大陸地區護照申請 1 年學生簽證,在泰國清邁就讀,於 2025 年 2 月註銷大陸地區戶籍後,一併取消學生簽證,因出境泰國時使用大陸地區護照而將該護照隨同帶回台灣,後續未再使用。

陸姓學生指出,他這次回台要以中華民國護照申請泰國學生簽證,入境時也使用中華民國護照,不料移民署人員在他媽媽拿的資料袋中查獲他持有大陸地區護照;他是 13 歲未成年人,並非故意持有,且保有在台戶籍對他的成長及生活至關重要,原處分顯然過重,希望撤銷。

內政部反駁,陸姓學生於 2025 年 4 月 2 日辦妥戶籍登記後,2025 年 4 月 17 日至 10 月 3 日仍以大陸地區護照出入境泰國,持用大陸地區護照事證明確,符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1 所定情形,依法廢止其定居許可,並無違誤。

內政部表示,陸姓學生是在大陸地區生活且在泰國求學至今,自他 2024 年 7 月 11 日初次來台、至 2025 年 10 月 27 日戶籍註銷日止,只在台 47 日,種種背景與台灣連結實屬薄弱,且陸姓學生 2025 年 10 月 31 日已向移民署提供切結書,稱將返回大陸地區回復戶籍。

內政部說,陸姓學生為台灣地區人民林姓女子的親生孩子、且未滿 18 歲,依法得向移民署申請社會考量專案居留,並於在台合法連續居留滿2年,且每年合法居留期間逾 183 天後,得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向移民署申請定居,陸姓學生未來如有需求仍得申請。

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審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違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大陸地區人民在台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也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得撤銷或廢止其定居許可,並撤銷或廢止其戶籍登記。

審議委員會指出,陸姓學生的林姓母親原為大陸地區人民,2003 年與台灣地區人民結婚後獲准在台定居,但兩人於 2011 年離婚;林女後來於 2012 年與大陸地區人民陸姓男子結婚後,生下陸姓學生。

審議委員會說,陸姓學生 2025 年 3 月繳交註銷大陸地區戶籍證明文件,卻繼續持用 2022 年 7 月於上海取得的護照,已違反法律規定;至於陸姓學生仍得申請社會考量專案居留或定居,已兼顧未成年人權益,因此應維持原處分。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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