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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遭控收1500萬賄款 北院:自白須有補強證據

圖片來源:中央社

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涉京華城等案,北院判 17 年徒刑。判決指出,北檢指控柯文哲收受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 1500 萬賄款,但法官認為,柯的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唯一證據,須有補強證據。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控,沈慶京不堪京華城購物中心營運損失至鉅,欲在本案土地重建賺取更大利益,指派秘書吳彩仙自民國 111 年 9 月 20 日起至 10 月 17 日,密集自其名下銀行帳號提領共 1600 萬元現金,並於 111 年 10 月 19 日至同年 11 月1日間的某時地,將其中 1500 萬元現金賄款親自交給柯文哲。

根據起訴,柯文哲於卸任台北市長的 111 年 12 月 27 日凌晨,編輯之前已建立、名為「工作簿」的 EXCEL 檔案,將 1500 萬元現金賄款記載於檔案中,再將檔案儲存於行動硬碟。

判決指出,檢察官於偵查時訊問柯文哲「工作簿」內容,是否為沈慶京給予 1500 萬元,且提示檔案中其他人名、金額,柯文哲供稱:「不能說他們有捐錢給我,要有證據,因為錢不是匯給我」等語。

根據判決,柯文哲並供稱「(那檢察官剛剛提示給你這麼多筆,你確定你都有收受這些錢,那沈慶京這筆 1500 萬是怎麼收受的?)這個都他們去處理的」、「(什麼叫做他們去處理的?)就是金主他們自己去處理」、「(如果是金主他們自己去處理,你為什麼要記載在工作簿上?)至少要知道誰有幫助過我們」等語。

判決指出,柯文哲自陳為了記錄「至少要知道誰有幫助過我們」,而將「日期、姓名、數字、公司、用途、經理人」各節記錄在「工作簿」檔案上。由於此檔案私密性極高,除柯文哲本人外,外人無從知悉捐款,因此,本案「工作簿」確實是柯文哲自行記錄,至為明確。

不過,合議庭認為,柯文哲所記載內容,不能認定屬刑事訴訟法「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而具所謂帳冊的性質,充其量屬於被告本人於審判外所為不利於己的供述性質;而被告的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因此,縱使證明此工作簿內容的各筆內容均可透過交互詰問證明為真,就「工作簿」第 12 列「日期 2022 / 11 / 1- 姓名小沈-數字 1500- 公司-用途-經理人沈慶京」的記錄,仍須有補強證據,才能證明為真實。

此外,合議庭也認為,柯文哲告知本案證人黃珊珊「小沈已經給過」、「不要再找他」,也可能指的是 210 萬元賄款部分,難以認定沈慶京確實已另交付 1500 萬元。因此,本案除柯文哲所為的工作簿紀錄,目前尚乏具備構成 1500 萬元確實有完成交付的補強證據,即無法證明此部分為真實。

判決指出,檢察官認柯文哲涉嫌收受 1500 萬元賄賂犯行所憑的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尚有合理懷疑存在;從而,檢察官所舉證據,既無法使北院獲致柯文哲就此一部分有罪的確信心證,即屬不能證明柯文哲此部分的犯罪。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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