芋傳媒 TaroNews - 台灣觀點.芋見真相

乘客攜玩具槍搭北捷 法院裁罰3000元

圖為台北捷運車廂。(圖片來源:中央社)

李姓民眾去年萬聖節隔天攜帶類似真槍的玩具槍搭台北捷運,並在站內拿出把玩,被警方送辦。李姓民眾辯稱是萬聖節裝扮,北院法官認為非正當理由,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 3000 元。

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指出,李姓民眾於民國 114 年 11 月1日晚間 7 時 48 分左右,於台北捷運忠孝敦化站內,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的玩具槍,被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

根據裁定,李姓民眾於警詢時辯稱,他攜帶玩具槍的目的是為了萬聖節裝扮,至於在捷運站內拿出來,是為了和同行友人分享。

法官認為,李姓民眾攜帶含彈匣的塑膠玩具槍,外觀與真槍無異,難辨真偽,且把玩地點在捷運站內,足令一般人感覺生命及身體法益受到威脅,而致生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寧之虞,因此李姓民眾所辯,顯非正當理由。

法官認為,李姓民眾所為屬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的非法行為,審酌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2月 26 日裁定處新台幣 3000 元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5 條第 3 款規定,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的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 8000 元以下罰鍰。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