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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7旬男涉北捷連續縱火案 台北地院裁定羈押

台北捷運大安森林公園和善導寺站男廁8日陸續遭人縱火,台北市警察局中正一警分局逮捕涉案的7旬曾姓男子(前左),9日上午依刑法公共危險罪、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將曾男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圖片來源:中央社

台北捷運大安森林公園與善導寺站男廁 8 日陸續遭人縱火,警方逮捕涉案7旬曾姓男子,移送北檢偵訊。檢察官訊後依涉犯放火罪,有滅證、逃亡及反覆實施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警方調查,曾男 8 日上午 8 時 59 分自台中市搭火車北上,轉乘捷運至大安森林公園站男廁縱火,隨即搭公車逃逸,於中午 12 時 21 分抵達台北車站;曾嫌隨後徒步至台鐵大樓內放置 4 封陳情信,再走到西門町換裝,隨後又搭捷運至善導寺站,8日下午近 2 時許在善導寺站男廁內縱火。

大安森林公園站男廁遭縱火後,台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通報各分局加強攔截圍捕。曾男在善導寺站犯案後逃逸,於 8 日下午 2 時 10 分行經中正區仁愛路、林森南路口時,遭中正一分局仁愛路派出所員警攔查身分後,立即以現行犯逮捕。

警方查出,曾男曾在北市生活,熟悉北市交通,疑因不滿台中市某重劃區變更事宜多次陳情未獲回應,所以才到北市單獨犯案,希望藉此吸引媒體注意,進而增加各界曝光度。

警方製作筆錄後,9 日上午依刑法公共危險罪、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將曾男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檢察官複訊後,認為曾男涉犯刑法放火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滅證、逃亡及反覆實施之虞,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法界人士表示,刑法第 173 條第1項、第3項規定,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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