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竹市議員顏政德被控任內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 17 萬 5000 元,判刑 4 年 4 月定讞入監服刑。經獲准假釋,台灣高等法院8日裁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顏政德已出監。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顏政德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判刑定讞,在監獄執行中;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獲核准假釋,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依規定,向法院聲請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案件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高院審核有關文件,認定聲請正當,8日裁准。
全案緣於,顏政德自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起,擔任新竹市議會第 9 屆議員, 107 年底連任市議員。他後來改以無黨籍參選,但並未當選。
檢方起訴指出,顏政德涉嫌在第9屆議員期間,與擔任公費助理的姪子共謀,自 104 年 9 月起,安排當時顏政德姪子的王姓女友掛名擔任公費助理,藉此向新竹市議會詐取公費助理薪資、春節慰勞金等補助費用共新台幣 17 萬 5000 元。
新竹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顏政德有期徒刑 4 年 4 月,褫奪公權 4 年,併科罰金 48 萬元。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更一審均駁回上訴。最高法院 112 年 5 月間再駁回顏政德上訴,全案定讞。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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