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翁達瑞
民眾黨的不分區立委陳昭姿提案修改人工生殖法,增加九則代理孕母的條文,但提案內容簡陋,對基本的爭議毫無規範。柯文哲也加入戰局,宣稱先求有,再求好。
問題是,能一次做好的立法,為何要分兩階段呢?代理孕母不是新議題,不管允許或禁止,許多國家都有完善的法規。如果陳昭姿真的要推動代理孕母,至少有國外的法條可以抄啊!
我不是醫生,也不是律師,代理孕母的立法更不是我的專業,但我是學者,具有解析爭議的能力。針對代理孕母的基本爭議,我提供以下的解析:
懷孕生產是女性專屬的使命,但要具備兩個條件:卵子與子宮。代理孕母把一位女性就能完成的使命,交由兩位女性分工合作:一人提供卵子,另一人提供子宮。為了精簡以下的解析,我稱前者為「卵」方,後者「宮」方。
任何分工合作的關係都有爭議,特別是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規範,何況代理孕母的分工合作還把一個新生命帶到這個世界。陳昭姿提案開放代理孕母,卻完全漠視基本的爭議。
在陳昭姿的提案,代理孕母的宮方並無親子權,卵方才有親子權。根據親子權的認定,代理孕母的本質就是僱傭關係:卵方支付金錢僱用宮方代替懷孕。懷胎十月的報酬多少?成本由誰支付?風險由誰承擔?如何避免卵方剝削宮方的身體?針對這些基本的僱傭爭議,陳昭姿的提案不置一詞!
所有的分工合作都有責任歸屬的問題。若代理孕母的結果出現不可預期的瑕疵(例如嬰兒有先天疾病),責任歸屬卵方或宮方?應如何究責?陳昭姿的提案不置一詞!
為確保分工合作的成果完美,雙方的行為都要受到合約的規範。以代理孕母為例,卵方必須確保宮方盡到孕婦的責任,包括合理胎教(例如不動怒),妥善飲食(例如不喝酒),與規避風險(例如不吸毒)等。如何確保卵方的規範不會侵犯宮方的基本人權,陳昭姿的提案不置一詞!
任何分工合作都有反悔的可能,包括代理孕母的僱傭關係。懷胎三月之後,若卵方因婚姻關係生變,或宮方因身體不堪負荷,能否反悔終止代理孕母關係?若有一方不同意終止懷孕,法律救濟如何?對於類似的反悔可能,陳昭姿的提案不置一詞!
代理孕母還有一個其他合作關係沒有的人倫考慮:母子的親情人倫。經過十月懷胎,宮方對嬰兒產生感情仰賴,應如何處理?因為沒有懷胎十月,卵方對嬰兒缺乏母性,應如何對待?嬰兒攝取母乳的權利應如何保障?孩子長大後是否會有母性認同錯亂?這些重大的人倫考慮,陳昭姿的提案不置一詞!
我不是醫生,也不是律師,只根據常識判斷就可找出代理孕母的基本爭議。本屆立院開議後,已有太多草率立法。陳昭姿的人工生殖法修正案是其中之最,原因在她的人文素養與法律專業皆有嚴重不足。
針對代理孕母的基本爭議,陳昭姿的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完全漠視,不置一詞。代理孕母是重大立法,可能引發的爭議太多,應另立專法規範,不宜用人工生殖法的修法取代。
原文出自翁達瑞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