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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B吸金案 主嫌曾耀鋒判刑13年定讞

主嫌曾耀鋒與女友張淑芬涉 im .B吸金案,最高法院今天依銀行法判曾耀鋒 13 年徒刑、張淑芬 9 年 6 月徒刑定讞,涉洗錢及犯罪所得沒收、追徵部分撤銷發回高院。

全案緣於,網路借貸媒合平台 im .B自 2015 年起由曾耀鋒與張淑芬共同成立,涉嫌藉由媒合不動產借貸進行債權認購吸收資金,並指示幹部認購債權以製造活絡假象,再由平台每月支付投資人利息,但後來未依約支付利息及償還本金,投資人血本無歸。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扣案資料計算,認定本案吸金所得新台幣 83 億餘元,其中曾耀鋒與張淑芬犯罪所得達 77 億多元,扣除發放的本金、利息及業績獎金,以及賠償或發還被害人,還有 71 億多元。

一審依銀行法的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及洗錢罪判處曾耀鋒應執行 16 年 6 月,併科罰金 250 萬元;張淑芬應執行 12 年 2 月,併科罰金 150 萬元, 2 人應共同沒收 71 億多元。

二審認定,經檢察官移送併辦,本案吸金所得新台幣 83 億 3725 萬元,其中曾耀鋒與張淑芬犯罪所得達 70 億多元,曾耀鋒與張淑芬對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

二審判決,曾耀鋒共犯銀行法的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13 年徒刑、洗錢罪 3 年 5 月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16 年,併科罰金 240 萬元,犯罪所得 35 億 2649 萬 8082 元追繳沒收;張淑芬共犯銀行法的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9 年 6 月徒刑、洗錢罪 1 年 11 月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11 年 6 月,併科罰金 140 萬元。

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定銀行法部分並無違誤駁回上訴而定讞,另涉洗錢部分及犯罪所得沒收、追徵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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