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經濟部綠能科技產業推動中心副執行長鄭亦麟涉收賄 198 萬元,不明財產增加 601 萬餘元,今天遭台北地檢署依貪污等罪起訴並求刑 14 年。全案移審後,台北地方法院裁定 300 萬元交保。
檢方調查指出,鄭亦麟在擔任綠能推動中心副執行長期間,涉嫌用胞弟名義,以「顧問費」名義收受東煒建設創辦人陳健盛、陳冠滔父子的賄款 198 萬元,並藉職權向台電施壓。檢方另查出,鄭亦麟自民國 111 年至 113 年間,不明財產增加 601 萬 4961 元。
北檢於8月 25 日指揮調查局台南市調查處,兵分 22 路搜索鄭亦麟、陳健盛、陳冠滔等被告住居所等地,並約談多人到案,訊後聲押禁見鄭亦麟、陳健盛、陳冠滔獲准。北檢 10 月間聲請延押,北院裁定3人自 10 月 27 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北檢今天偵查終結,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財產來源不明、洗錢防制法洗錢罪嫌起訴鄭亦麟等6人,並將羈押中的鄭亦麟、陳健盛、陳冠滔移審北院。
北院下午召開羈押庭,晚間裁定鄭亦麟 300 萬元交保,陳健盛、陳冠滔父子各 200 萬元交保,3人均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鄭亦麟並接受科技監控。
北院諭知,鄭亦麟科技監控的方式為「應於每週二、四上午8時至 12 時,在限制住居的門牌前,持用個案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並同步傳送到科技設備監控中心」的方式向法院報到。
法官同時諭知鄭亦麟、陳健盛、陳冠滔3名被告不得與同案被告、起訴書所列其餘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的行為。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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