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保全涉嫌自 8 月起在網路社群平台發布多則恐嚇性貼文,訊後遭聲押;橋院表示,李男涉犯恐嚇公眾等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及羈押必要性,裁定羈押 2 個月。
橋頭地方法院 24 日表示,李姓被告涉犯刑法第 151 條恐嚇公眾、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重大,並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必要性,因而裁定羈押2個月。
全案因由,李姓保全涉嫌從 8 月至今,在社群媒體( Facebook )發布多則將對某員工或某機車騎士不利,以及「宰殺違法的司法官」等恐嚇言論,全案經民眾上網瀏覽發覺並檢舉。
專案小組昨天晚間在李男位於高雄市梓官區住處將其拘提到案,經檢察官複訊後,認為李男涉嫌從 8 月至今,陸續發布多則恐嚇性貼文,涉犯恐嚇公眾、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之虞等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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