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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潔專欄》抄襲案與違憲案怎麼比?

圖片來源:中央社

黃國昌是康奈爾大學法學博士,但碰到美國最高法院運作,卻只會瞎扯,橘子比蘋果,虛張聲勢,存心欺騙。

他引用美國最高法院對Baker, Jr. Vs. Coates 著作權案(涉及抄襲 )的裁定,稱最高法院法官「人數不足」,不能作實質審判的決定,以否定台灣最高法院五名大法官實質審議,對憲訴法修正案作成違憲判決。

黃國昌表現他一貫的不誠實,瞎扯,或對英文理解有問題。

第一,美國最高法院不是說因為「人數不足」,而是「出席人數不足」(lack of quorum) 。

第二,「出席人數不足」是因為五名大法官自請迴避;其中四名因為他們有著作由被告的出版公司出版,有利益衝突問題。

第三,因為出席人數不足不能審理,而出席法官認為本案無法排入下一會期,遂決定視為同票分裂判決,形同確認上訴法院不受理的決定。

第四,這個案子只關兩造權益,地區法院及上訴法院兩級都不受理。五位大法官有利益衝突問題,依法而必需迴避,否則原告也會要求迴避,這和台灣最高法院三個法官逃避責任,沒有擔當,無故「缺席」不同。

藍白在立法院居多數,一再全面封殺總統提名大法官,目的在癱瘓政府。憲法法庭判立法院強行通過的憲訴法修訂案違憲,有助維護憲政運作,這是涉及維護國家憲政體制的重大問題。

美國著作權案與台灣違憲案,制度、法律規定、性質、問題輕重、天差地別,黃國昌竟瞎扯,把美國最高法院依法拒審兩個下級法院不受理的著作權案當「判例」,要否定憲法法庭的判決,真是法學博士的大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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