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今天表示,個人如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 5 年以下的房屋、土地者,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為 20 %,不過,相關要件缺一不可,若持有房屋期間有出租情形,就不適用 20 % 優惠稅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今天舉行例行記者會,說明依照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第 1 款第 5 目規定,個人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 5 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為 20 %。
北區國稅局指出,財政部在 2021 年6月 11 日公告,適用調職或非自願離職者,5 年內交易享有 20 % 稅率的適用要件有 3 個。
北區國稅局表示,一是個人或配偶在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二是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是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的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4 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3 要件須全部符合,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舉例,甲君 2023 年3 月購入新北市房地, 2024 年 2 月出售房地,自行申報課稅所得新台幣 220 萬元,並按非自願離職適用稅率 20 % 計算繳納應納稅額 44 萬元。但國稅局發現,甲君持有房屋、土地期間在 2 年內,適用稅率 45 %,計算核定房地合一所得稅應納稅額為 99 萬元,補徵稅額 55 萬元。
北區國稅局指出,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在工作地點購入新北市房地並設籍自住,後因遭任職 A 公司辭退,因此出售房屋,應按非自願離職適用稅率 20 % 課稅。但查核發現,甲君持有房地期間,有出租情形,不符合前述財政部公告的規範要件,因此復查後駁回。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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