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病假新制明年上路,請病假一年未逾 10 天不得有不利處分、全勤獎金也應按比例扣除,勞動部今天發布 QA ,包含不利處分為何、扣除比例計算等,讓勞雇一次看懂。
長榮空服員抱病執勤逝世後,促病假制度改革推動,勞動部明訂勞工請病假一年未逾 10 天,雇主不得有不利處分,全勤獎金也應按比例扣除, 115 年上路,勞動部今天發布相關 QA 說明。
Q:「不利之處分」的定義是什麼?可以舉例嗎?
A:所稱「不利之處分」,參酌實務判決、裁決或勞動法令所列不利之處分的態樣,包含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權益(優惠機票、排班權)、考績等,都包含在內。
Q:勞工1年內請普通傷病假「超過」 10 日,雇主是否就可以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有不利處分?
A:勞工1年內請普通傷病假超過 10 日部分,雇主考核時仍應以勞工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只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勞工如發現雇主僅以申請病假為由給予考核,可透過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
Q:勞工不論請幾天病假,是否每日都要附上請假證明文件?
A: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10 條規定,勞工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請假程序(包含請假證明)相關規範,應事先明訂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應報主管機關核備。
Q:勞工請病假,雇主僅得按請假日數比例扣發全勤獎金,按比例扣發如何計算?
A:假設勞雇雙方約定每月正常工時工資為新台幣3萬 3000 元,其中 3000 元為全勤獎金,勞工於某一個月請病假一天,其他工作日皆有出勤,則該月全勤獎金扣除不得超過 100 元( 3000 元÷ 30 天)。
Q:如果雇主全數扣除或溢扣全勤獎金,相關罰則為何?
A:雇主對勞工請病假扣除全勤獎金的額度如果超過按請假天數比例計算,因未符「勞工請假規則」請病假期間內工資給付的最低標準,可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規定處罰,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Q:團體協約是否可約定勞工請病假,即不發給全勤獎金?
A:依「團體協約法」第3條規定,團體協約若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勞工請假規則」是「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團體協約不得違反「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有關全勤獎金發給規定,因此當然不得約定勞工請病假即不發給全勤獎金。
Q:公司若將薪資結構改為約定底薪+高額全勤獎金,防止勞工多請病假,這樣勞工請病假時,公司扣薪金額會比以前更多?
A:勞工的工資項目包括底薪+全勤獎金,當月請病假未足月工作,請病假當月工資不可低於每月最低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的每日最低工資後餘額。
舉例,若勞工原本工資為底薪2萬 6500 元加全勤獎金 3000 元,請一天病假最多只能扣( 29500 元÷ 30 天)×1/2,也就是 491 元,假設雇主調整為底薪1萬 4500 元、全勤獎金1萬 5000 元,當月請病假1天,最多還是只能扣 491 元,並沒有改變。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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